有人的確相信這麼做是代表伊斯蘭普世一致的重要步驟。然而這當然是不可能的。如果你不運用「《古蘭經》和『順納』( Sunna ) 所決定的宗派可以被詮釋」的這個邏輯,又如果你不能看到他們隨時間並根據狀況而改變的面向,你就無法達到普世一同。每個宗派都是生命的核心與種籽,唯有當 它找到所需之土壤、空氣和水而萌芽、成長時,才能完成其目的。如果能夠在當前採取偉大之哈乃斐( Hanafi )法學家的邏輯與方式的人尚未出現,又假如社會(不似鄂圖曼而)將此選擇關在門外,那我們實無處可去了。 譯按:「薩拉非」( Salaf )原義為繼承者、早期的世代,因而引申為伴隨或追隨先知穆罕默德的早期穆斯林,尤其是指前三代(包括與先知同時的門徒及之後兩代)。一般伊斯蘭法理學上的 三個法源依次是《古蘭經》、「聖訓」及公議( Ijma’ )。而「薩拉非主義」( Salafism )強調這三個法源必須按照前三代所闡釋的來詮釋,而不能重新解釋, 以藉此維繫一極為正統和傳統的伊斯蘭規範。